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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私家侦探:私自取得的视听资料为什么可以作为证据

来自:重庆私家侦探  发布者:admin  发布于:2012-05-17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批复确定的排除标准过于严厉。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的情形及其罕见,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检查工作中对违法行为进行录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录制,这些都不可能得到对方的同意。1995年批复对证据的要求过于严格,致使在司法审判中不能收集充分证明案情真实情况的证据,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果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过高,等于限制了举证方提供证据,这对他不公平。司法追求公正,公正的基础是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应该放宽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在诉讼中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要强调司法价值。两个人进行谈话,一个人私自录音,这不能说是偷录,只是侵犯了对方的同意权。这种情况下,同意权的利益要让位于司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