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强调由当事人亲自去收集对方有过错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当事人没有特定的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让他们在满怀悲愤恼怒发心情下去取证,是不现实的.而当事人的亲友代为取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指望律师代为取证,也相当困难.因为取证工作量较大,耗费的精力也很大,有的律师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调查技巧.律师是通晓法律的专家,但未必是调查取证的好手,因此,”私人侦探”应运而生.
虽然,目前对于 “私人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着对私人侦探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不论现在存在的类似机构的名称如何,是信息咨询公司,还是调查事务所,其提供婚姻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手段,就是采用跟踪、拍摄、录音的行为,固定、保留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情节,或发现财产证据线索。
即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是有效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因此,对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请“私人侦探”调查取证,也不失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