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各种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充斥市场,我国现行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过去的技术背景下,窃听、窃照器材的专业化、小型化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成本也很高,根本不可能在市场上随意买到。但是,近年来电子行业发展很快,视听器材已经普遍地小型化,市场上也非常容易买到,无法再根据器材的大小和是否用于窃听、窃照来判别是否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从这个层面上讲,现行刑法这一条的规定非常难以操作,已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通常理解是造成了被偷窥者的严重伤害,比如自杀、精神失常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按这一要件操作的很少,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已构成了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如侮辱、诽谤等。
私家侦探必须把自己的录音业务保持在合法的范围内。我国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举证新规定中写明:“合法偷拍偷录可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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