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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法律界定

来自:天津网-天津日报  发布者:  发布于:2014-02-27

主持:江晓清

法律支持:国鹏律师事务所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家以追债、调查婚外情等为主要业务的商务咨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大量个人信息。2013年12月4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负责人及三名员工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这样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事情,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私人侦探合法吗?在中国,私人侦探业的出路在哪里?

我国《刑法》关于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

记者:什么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呢?关于此罪,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张玉军律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我国《刑法》第253条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我们一般认为,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于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主观恶性、非法获取的方式及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所产生的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私人侦探是否合法

记者:那么,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是否合法?对于打着商务咨询等名号注册的实为私人侦探的非法公司,我国法律是如何打击的?

任建新律师:所谓私人侦探,是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员。私人侦探机构是指公民或机构开办属于私立性质提供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机构,实质就是指狭义的民间调查公司和民事调查公司。

私人侦探在欧美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私人侦探的职能中,第一条就是“调查已经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传统意义上的私人侦探应当只能实施刑事侦查行为。

在中国,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是否合法呢?首先说,作为一种舶来品,私人侦探业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并不长久,关于其合法性的认定也是一波三折。私人侦探这个职业正式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1992年,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在上海成立,该机构的成立引来了国内其他地方的效仿。但在当时,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由此,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就此夭折。

私人侦探业在中国得到发展是在2002年以后。2002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为了与世界接轨,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新增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等安全服务。据调查,截止2004年,中国已有各类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近2.3万家,其中合法注册的调查公司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人数将近20万。

私人侦探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私人侦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缺乏必要门槛和有效监管,行业人员构成混乱,这又阻碍了私人侦探行业的健康发展。当今的私人侦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沦落为窃取隐私、倒卖个人信息的掮客。因此近些年来,私人侦探和侦探公司在获取他人信息的同时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

2012年4月,公安部部署的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中,一项重要的目标就是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侦探公司。至此,非法私人侦探再次处于国家刑法予以严打的风口浪尖。

在这种情况下,变相的非法私人侦探公司出现。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已发布行政规章明确禁止私人侦探公司及其私人侦探活动,但是这类机构仍然不断涌现。当然,这些民间调查机构很少以“私人侦探公司”冠名,而是打着民事、商务咨询调查机构的名义注册,但是私下却做着调查婚外情、追债等生意。

据调查,社会上有些所谓民事、商务咨询调查公司在获取信息时几乎都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跟踪拍摄等侵犯个人隐私的手段,比如安装定位器、跟踪拍摄、窃听,从网上或其他途径购买住宿信息、手机话单、车辆信息,等等。这些所谓私人侦探为了牟取利益往往守不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从而运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取证。因此我们在打击非法私人侦探公司的同时,也要对这些商务调查、咨询公司提高警惕。私人侦探的前景

记者:那么,私人侦探在中国是否会有合法化的可能呢?


任建新律师:虽然私人侦探公司一直没有被我国正式授予合法地位,但在西方发达国家,私人侦探和律师、医生等职业一样,不仅被社会所普遍认同,而且具有相当的发展规模,其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形成了一个以侦探调查、警卫巡逻、武装押运、保安设备、保安咨询、测谎审查和行业打假等为主要业务形式的庞大的社会职业。在美国,2004年前就约有160多万人从事私人侦探业,是美国警察人数的3倍,年营业额超过1000亿美元,列世界之首。在德国,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03年带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注册公司将近1200家,从业人员超过27万,营业额达到200亿欧元。近几年,北欧、南美、大洋洲,甚至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的私家侦探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如果侦探公司在行业打假以及安保工作等调查事务上的确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或许承认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使其从“半地下”经营转变为“地上”的公开经营成为可能,然后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其发展;通过明确其职能以及界定其调查范围,使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侦探调查,避免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及隐私;加强对私人侦探从业人员以及私人侦探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的管理,反而能使私人侦探以良性且有序的方式服务于社会。

作者:江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