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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及亲子鉴定案

来自:  发布者:  发布于:2012-12-01


谭先生是重庆人,2004年7月来深圳从事出租车职业,2006年妻子怀孕并生下一男孩。随着儿子的长大,谭先生发现儿子长像越来越不像自已,反而更像自已的同事杨先生,旁人亦传言儿子非谭先生所生。面对邻居们的风言风语,谭先生多次质询妻子的事实真相,但谭先生太太均不肯承认和解释,面对这种情况,谭先生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找到我们公司,询问我们是否可以帮助其解除心中的疑惑,当得到肯定的回答后,谭先生将有关资料带给我们审阅,并将详细情况给我们作了介绍。

原来,谭先生自2004年来深圳后,一直从事出租车夜班职业,工作性质特殊,对妻子的关照比较少,夫妻间的交流也不多,他们已有一个七岁的女儿,但由于生活压力大,存款不多,故暂时不想再要小孩,平时过夫妻生活也都有避孕措施。自从妻子怀孕并生下这个男孩后,夫妻间的感情不但没有好转,双方的猜疑反而越来越深,妻子经常莫名其妙地向其发脾气,随着儿子的长像越来越不像自已,邻居则经常风言风语,他心中的疑惑也在不断增加。他希望弄清楚儿子到底是不是自已亲生。

接到谭先生的委托业务后,我们对谭先生的同事杨先生进行了跟踪并拍照录像,没多久我们就惊诧地发现杨先生和谭先生太太在一起的证据。每天晚上10点后,我们就在谭先生家门口外面的隐蔽处安排了调查员进行守候,我们发现每隔二、三天,在下半夜11点至12点杨先生即到谭先生家中,并且是自已拿钥匙打开谭先生家的门,直到第二天凌晨5点至6点离开。

在确认谭先生的妻子和杨先生有婚外情后,我们将这些情况通报了谭先生,并和其反复讨论确认孩子血源关系的问题。我们咨询了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等三家具有资格做亲子鉴定的机构,询问以什么方式、什么途径可以作亲子鉴定,三家鉴定机构均答复是必须当事人三方(必须有女方)亲自到场抽血,并且要求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同时要求有律师事务所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情况下的DNA亲子鉴定只能属个人委托,只能供双方协商参考用,不能作为法院的物证材料。

有鉴如此,我们通过做通谭先生妻子的思想工作,反复强调只有进行亲子鉴定后谭先生才会对儿子负责,即使不是谭先生亲生,谭先生也一样爱孩子,彻底打消了谭先生妻子的顾虑。谭先生太太因为内心非常愧疚,同时也想弄清到底谁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同意配合我们的工作,即说服杨先生与她一起去作DNA亲子比对试验。8天后,谭先生太太拿到了鉴定结果,正如谭先生推测一样,儿子和谭先生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也就是说儿子不是自已所亲生,却和自已的同事杨先生具有99.99%基因相同,也就是说杨先生具有谭先生儿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即是儿子的亲生父亲。

面对鉴定结果,谭先生委托我们向其同事杨先生索赔,要求杨先生赔偿谭先生个人的精神及名誉损失费30000及儿子自出生到18岁成年期间的抚养费259200元,合计人民币289200元。

受谭先生的委托,我们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杨先生的出租车及相关银行账户,防止其逃逸并转移财产。

由于法院对杨先生出租车的查封,严重影响了杨先生的正常生意,公司领导也要求解除其承包合同,杨先生被迫和谭先生进行协商,并同意庭外和解,在我们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首期支付谭先生6万元人民币,第二年8月再支付谭先生4万元人民币,同时以出租车押金作担保,五年内,每月支付谭先生800元人民币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儿子仍归谭先生夫妻抚养。杨先生为自已不道德的婚外情相关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