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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受害人应当获得赔偿吗?

来自:  发布者:  发布于:2012-03-31

1980年,赵某与钱某结婚,次年生下一子。1995年,钱某到广州开公司,认识了王某,次年便与王某同居,并在当地购置了一套房产。1998年,赵某到广州探夫方知这一切,遂将钱某告上法法庭,起诉离婚。在钱某再三保证与王某断交后,赵某收起了离婚诉状。2001年1月,赵某失去了和丈夫的联系。赵某3次南下寻夫,并于当年10月找到钱某。原来,张某已改名吴军,与王某在另一处购买了房产,并与王某生活在了一起,还将公司破产后留下的部分资金及房产划归王某名下。赵某无奈,于2002年3月将钱某诉至广州当地法院要求离婚。案子还未审结,钱某竟去向不明。2004年5月,赵某好不容易找到了钱某,再次将他诉至法院。这次,她状告张某重婚。今年5月,此案被移送至汉阳区法院审理,钱某向赵某索赔300余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与她人非法同居,属于有过错方,遂判决张某向陈某赔偿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