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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调查问答

来自:  发布者:  发布于:2013-01-11

    问: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详见本版右侧法律援助。
 
  问: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公司法》第61条;《刑法》第165条;《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详见本版右侧法律援助。
 
  问:如何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答: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该合同须依附于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合同的存在是竞业禁止合同存在的前提。企业可以不必与员工签订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约定员工任职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从而使得约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合法化。需注意,《通知》仅规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可以约定竞业禁止,因而同不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约定竞业禁止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问:在竞业禁止合同内容方面的原则有哪些?
  答:约定竞业禁止合同内容可以掌握三个原则:⒈从企业角度看,限制条款对于保护企业某些合法利益是必要的;⒉从员工角度看,该限制不会影响员工的生存;⒊从合理角度看,该限制是合理的。
 
  问: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竞业禁止包括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时需要注意的是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时间的确定,《通知》规定这个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这个规定应该是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的。在遵守该《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时间的具体确定应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员工,还应该考虑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时的岗位,对于那些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掌握大量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将这个时间约定的长一些;反之,就可以短一些。
 
  问:签订竞业禁止合同需要对员工补偿吗?
  答:当雇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作为对价,雇主也应支付给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立法趋势已体现出将补偿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的倾向。现实中也发生过相关案例,当劳动合同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时,雇员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公司无法获赔偿。这一案例表明,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纳了雇主未给予雇员合理的补偿费即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观点。
 
  问: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时如何取证?
  答:原告方(通常为雇主)须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雇员)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企业里任职。但事实上,这样的举证往往是很困难的。因为如果被告(雇员)新任职的单位知道被告(雇员)与原告之间签订过竞业禁止的协议,该单位可能故意不与被告(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办法避免原告获得相关证据,这就给原告取证设置了很大的障碍。遇到这种情况,确定被告(雇员)是否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确定劳动者是否违约,另一方面在原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证据后,有间接证据证明即可,而无需就被告(雇员)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等内容举证。但是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就无法逃脱败诉的命运。
 
  问: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商业保密和禁业禁止,但没有具体的条款,而且也没有经济补偿的约定,此约定有没有效力?
  答:约定是有效力的,不过如果在员工离开公司时及以后,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则该约定不生效。但是商业秘密这一块,无论支付与否,如果能认为是商业秘密都应该是有效的。不过,像这种没有具体条款的约定,在将来的纠纷中,对公司显然是不利的。
 
  问: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答: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对方公司欠了我很多款项,现在公司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对方老板有房有车,都是他自己的,不是公司的,我该怎么办?
  答:按照原来的《公司法》,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你也没办法拿到欠你的钱款,但是《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在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老板自己的财产,你可以申请法院判决用于归还你的欠款。
 
  问:现在借钱不还的很多,那么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答:(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七)、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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