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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高出法定借款利息吗

来自:重庆私家侦探  发布者:admin  发布于:2012-05-22

有钱人借钱给没钱人,没钱人向有钱人借钱,亲戚朋友间可能不需要利息,而其他关系借钱可能就需要支付利息,然而法定的利息是存在的,而高于法定利息的部分是不允许的,就像******一样,下面分析一个实例。


借条的主要内容如下:"今由皮毛工艺厂借贷丁四奎现金柒万元,月利息1.5分,使用期六个月,超期不还,月利息加倍"。借款后,经马建设之手皮毛工艺厂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春节前各偿还丁四奎本金20000元,并结清了2003年8月16日之前四个月的利息(每次1050元,共清利息4次)。下余3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扶沟皮毛工艺厂向原告丁四奎借款7万元是事实,有借据(贷款条)为卷,被告表示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借据中"月息1.5分)的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借据中"超期不还,月利息加倍"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约定属无效约定,法院不予认定,对超过六个月的部分,被告扶沟皮毛工艺厂仍应按双方约定的利息1.5分利息付息,故被告扶沟皮毛工艺厂应偿还原告丁四奎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息1.5分付息。被告马建设当时是扶沟皮毛工艺厂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单位名义向原告借款,所借款用于厂里生产,该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马建设不承担还款责任。

总之,借条上写的利息高出了法定个人借款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法院支持法定利息和本金。